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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82执366号之一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忠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忠碧;郑忠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2执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

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郑忠碧,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郑忠义,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忠碧、郑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43193.9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郑忠碧、郑忠义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其所在居委会调查郑忠碧、郑忠义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郑忠碧、郑忠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怀志

审判员  潘其雄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颖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