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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4执455号之二

黄德凤与王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德凤;王国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9004执4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德凤,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木工,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王国云,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工,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凤与被执行人王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国云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8)鄂9004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国云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予以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王国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申请执行人黄德凤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国云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云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俊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