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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3民初319号

2019民初319号谭庆玲诉马荣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庆玲;马荣高;山东集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3民初319号

原告:谭庆玲,女,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马荣高,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集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京志 地址:沂水县沂城街道小梨行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地址:临沂市金源路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庆玲诉被告马荣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山东集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因原告以尚未治疗完成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治疗完毕后,于2019年6月30日申请恢复审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贾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一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