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3民初319号
原告:谭庆玲,女,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马荣高,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集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京志 地址:沂水县沂城街道小梨行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地址:临沂市金源路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庆玲诉被告马荣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山东集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因原告以尚未治疗完成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治疗完毕后,于2019年6月30日申请恢复审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贾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一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