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3920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原告吴刚与被告江苏互联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苏028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7行中“及会计账簿”补正为“及查阅会计账簿”;第4页6行中“查阅和复制”补正为“查阅”。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陆妍
书 记 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