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8执2802号
申请执行人:钟敏,女,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芳韵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姚军民,总经理。
原告钟敏诉被告上海青浦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军民、上海芳韵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沪0118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上海芳韵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敏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9日的房屋租金人民币51,480元;
二、驳回原告钟梅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3.50元,由被告上海芳韵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芳韵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钟敏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芳韵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款、诉讼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沙袁媛
审判员 陆晓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雪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