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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22执异8号

杨海亮与董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甘肃省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海亮;董京;董万斌;魏彩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922执异8号

申请执行人:杨海亮,男。

被执行人:董京,女。

第三人:董万斌,男。

第三人:魏彩玲,女。本院在执行杨海亮与董京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海亮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董万斌、魏彩玲为被执行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海亮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海亮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海亮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和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