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922执异8号
申请执行人:杨海亮,男。
被执行人:董京,女。
第三人:董万斌,男。
第三人:魏彩玲,女。本院在执行杨海亮与董京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海亮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董万斌、魏彩玲为被执行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海亮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海亮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海亮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和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