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赵连生,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路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袁树平,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连生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路工程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连生依照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路工程管理处未自动履行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5242.00元,执行费5979.00元。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尚有405242.0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亮亮
审判员 胡大明
审判员 魏天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