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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3201执532号

胡海川与胡新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04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胡海川;胡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3201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胡海川,男性,1991年1月17日出生,住和田市.

被执行人:胡新建,男性,1982年7月1日出生,住和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川与被执行人胡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3201执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则孜·吐送托合提

审判员 买吐送· 阿塔吾拉

审判员 江       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万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