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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4004号

汤国华骗取票据承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当事人
汤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4004号罪犯汤国华,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赣019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国华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995035.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在江西省洪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峰、徐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少林、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汤国华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本次减刑交纳罚金12000元已上缴国库,向原审法院退赔违法所得10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汤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