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830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作出的(2019)陕0830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慕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拖欠工资款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慕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30执21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3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