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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25执305号之一

黄胜斌、黄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胜斌;黄啟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胜斌,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执行人:黄啟明,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执行人黄胜斌与被执行人黄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25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等相关部门,查明被执行人黄啟明系连城县宣和中学教师,以及被执行人黄啟明与其爱人王秋香共同所有坐落于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鹏鑫花园2幢2层202室商品住房。除此之外,未发现黄啟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扣留、提取其自2019年4月起每月1280元生活费外的全部工资及其他收入,已查封被执行人黄啟明与其爱人王秋香共同所有坐落于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鹏鑫花园2幢2层202室商品住房(另案处置),被执行人黄啟明在我院有涉及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案将参与被执行人黄啟明执行款的分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并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林  隆  军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晓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