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5847号
原告:河南成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北、心怡路东2号楼一单元23层2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78264417。
法定代表人:张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公司员工。
被告:薛永杰,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河南成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永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河南成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成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薛永杰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成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河南成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俊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纪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