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裁定书(2019)琼9001民特7号此处插入裁判文书正文
申请人:吉大江、男、黎族、务农,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番阳镇加艾村委会加艾二村11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陈明荣、男、黎族、务农、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番阳镇加艾村委会加艾二村3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吉大江与陈明荣,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2019年2月14日,吉大江反应在2008年陈明荣在东保因占用他的地块高水塘引发纠纷,于2019年2月14日经五指山市番阳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1、陈明荣同意不要在占用吉大江用地里水塘养的鱼苗。2、吉大江自己填平陈明荣占用地搞的水塘,吉大江同意不要陈明荣的赔偿费,水塘地块属吉大江用地。3、双方保证以后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本院经审查确认,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吉大江与陈明荣2019年2月14日经五指山市番阳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长符旭辉
书记员 黄 忠 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忠 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盖章位置][核对位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