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5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张东臣,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被执行人黄家彬,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张东臣申请黄家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黄家彬给付张东臣本金30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强制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0503执439号案的执行(长期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连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金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