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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执439号

张东臣、黄家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东臣;黄家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5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张东臣,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被执行人黄家彬,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张东臣申请黄家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黄家彬给付张东臣本金30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强制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0503执439号案的执行(长期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连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金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