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21执476号
被执行人:严杰,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人,住分宜县。本院作出的(2016)赣052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04月01日对收缴罚金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线上查询,并向分宜县房管、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线下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判处的罚金总额为13万元,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已执行罚金0元,未执行罚金13万元。因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鸣
审判员 张春平
审判员 刘新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