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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执1947号

常州市永艺照明有限公司与高国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市永艺照明有限公司;高国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194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永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谷炳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国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永艺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国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常州市永艺照明有限公司与高国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永艺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执19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