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5执1152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247室。被执行人薛宇,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16508号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薛宇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16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赫永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