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63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何惠平,女,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梧州市。
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25872895358,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滨江花园******房。
法定代表人:钟盛桥,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何惠平申请执行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803333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财产榕江县滨江国际大酒店商业楼一一层1至68号共64个门面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还涉及的(2018)黔2632执221号贵州省榕江县正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标的5207766.67元)、(2018)黔2632执394号熊金刚与贵州省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121646元)、(2018)黔2632执恢56号林应贤与贵州省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513060元)、(2018)黔2632执恢74号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贵州省鸿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4518130.73元),等四个案件,均作为被执行人。以上五个案件总标的17163936.4元。 因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财产榕江县滨江国际大酒店商业楼一一层1至68号门面(64个门面)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为33040100元,评估报告均向申请人及被执行人送达。准备挂网拍卖,2019年4月10日二十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远(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月提交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申请,主张优先权标的为49387442元。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人认为拍卖的标的物价值不及优先权标的,拍卖后可能无法受偿,决定暂停拍卖。现二十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就他们的债务偿还方式进行协商,因时间未能确定,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待二十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正协议达成并开始履行后再行恢复执行。 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9)黔2632执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姚元江
审判员 龙上尉
审判员 杨秀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