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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823执617号

董燕强与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董燕强;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82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董燕强,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郑学东,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燕强与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燕强依照(2017)内0823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案款53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本案与赵力山、袁雪峰、王强、魏冉、窦彩艳、李星、刘坤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合并执行,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0.8立方浮选机20台、柳工ZL50c装载机一台、柳工牌ZL30e装载机一台、长城哈弗H6小型越野车一辆,拍卖成交总价款为179979元,因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案款,按照八案的执行标的平均分配,本案应分配案款19380元。对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的金矿石已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但至今无法作出价格。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苗 旺

审判员 赵 俊

审判员 茹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四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