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721执234号

曹毅、陈心滚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曹毅;陈心滚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21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陈心滚,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 被执行人曹毅,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执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自璟

审判员潘成军

审判员黄耀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覃      肖      艳

书 记 员 韦      伟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