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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3民初2864号

周永军与扎赉特旗胡尔勒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永军;扎赉特旗胡尔勒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223民初2864号

原告:周永军,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扎赉特旗胡尔勒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扎赉特旗胡尔勒镇沙巴尔吐嘎查。

法定代表人:李前峰,职务:镇长。

原告周永军诉被告扎赉特旗胡尔勒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扎民初字第022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周永军的起诉,周永军不服,上诉至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内22民终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02278号民事裁定,指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周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扎赉特旗胡尔勒镇人民政府履行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镇政府发包的2500亩土地,承包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并约定承包期满后原告有优先承包权利。时至2015年初,原告向被告镇政府交纳土地承包费并要求耕种承包的土地时,被告镇政府拒收承包费。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扎赉特旗胡尔勒镇人民政府履行国有土地承包合同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永军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现正在审理中。周永军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与本案事实相一致,周永军诉请中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的合同,亦为合同诈骗案中所涉合同。本案虽已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已按经济犯罪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处于刑事诉讼阶段,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周永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柳忠伟

审判员  王洪志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