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1124执恢45号

杨建国与苏隋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建国;苏隋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24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苏隋池,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苏隋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苏隋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隋池已部分履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谦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贾振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