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3执362-1号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执362-1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刚,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永,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凯林,女,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8044.39元。又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王凯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的地址目前尚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经向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示明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大勇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进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