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执362-1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刚,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永,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凯林,女,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8044.39元。又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王凯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的地址目前尚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经向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示明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大勇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进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