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626执1211号

淮阳县美森木业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鑫进达实木家私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阳县美森木业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鑫进达实木家私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6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淮阳县美森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061355526R

法定代表人:庞廷增,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淮阳县冯塘乡王井村**,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淮阳县刘振屯乡刘振屯大街北段。委托代理人张伟,男,周口市淮阳县德鸿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鑫进达实木家私厂。工商登记号:420107600124149

法定代表人:罗远发,武汉市青山区鑫进达实木家私厂负责人。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星火村**。本院在执行淮阳县美森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鑫进达实木家私厂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6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