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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9799号之二

吴想之、莫棋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想之;莫棋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97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想之,女,汉族,1954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 被执行人莫棋棋,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吴想之与被执行人莫棋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9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271473.5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莫棋棋持有深圳市禧百泰贸易有限公司90%的股权,持有的深圳百丰珠宝有限公司9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莫棋棋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莫棋棋名下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村××房(房产证号:30××83),本院依法查封,在处置过程中,因案外人崔琳向本院针对上述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莫棋棋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381643.48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棋棋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吴想之300万元,故上述扣划款项扣除执行费36216.44元后剩余345427.04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直 执行员 邢 欣 执行员 崔志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