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2民初1190号
原告:泰州市润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01853226R,住所地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张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857017L,住,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div>
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润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泰州市润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共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铭伟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州市润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震
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
人民陪审员 陆琴桂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