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805号罪犯刘祚平,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文盲。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赣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祚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5日作出(2016)赣刑更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祚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19年03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5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祚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37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