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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3执870号

孙好与孙海军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孙好;孙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3执870号

申请人:孙好,女,2011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法定代理人:张海峰(系孙某1母亲),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被执行人:孙海军,男,1984年4月8日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1与被执行人孙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以双方涉及其他经济纠纷,需要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6月3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2223执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王炳宇 二O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