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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22执298号之三

赵海军与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海军;张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222执298号之三

申请人:赵海军,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军与被执行人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222执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红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