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文帅。 申请执行人曹某。 申请执行人曹克中。 申请执行人唐启金。 被执行人李含召。 申请执行人曹文帅等4人与被执行人李含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7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9执535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9执恢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含召位于东莞市××村迎宾大道××花园××房产××套。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7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709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