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2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陈俊诚,男,1999年5月23日,汉族,灵山县居民。 被执行人黄群英,男,200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 被执行人黄振,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 陈俊诚申请执行黄群英、黄振健康权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72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7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俊诚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
被执行人:1、黄群英、黄振偿还申请人人民币(7443.46+2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案件尚未履行完毕,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721执20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自璟
审判员潘成军
审判员黄耀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覃 肖 艳
书 记 员 韦 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