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王从宝,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杨亿红,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王从宝与被执行人杨亿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304民一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亿红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王从宝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亿红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长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