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81民初1609号
原告:王军虎,男,1982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彩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璐,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冯伟华,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
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军虎诉被告张学璐、冯伟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邯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虎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彩红、被告冯伟华、被告平安财险邯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璐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军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69106.92元;2、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学璐、冯伟华予以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日0时30分许,张学璐驾驶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邢峰××××大道太行钢铁施工地由西向东行驶时,车上所拉的石头不慎掉落,将车旁正在检查轮胎的王军虎砸伤,造成王军虎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学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军虎不负事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冯伟华辩称,张学璐是我雇佣司机,我是车辆实际车主,该车在平安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平安财险邯郸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认定书描述原告伤情是被被告车辆拉的石头掉落砸伤,车辆与原告未发生接触,所以原告的伤情非交通事故所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请求法院核实原告伤情真实原因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张学璐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日0时30分,张学璐驾驶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邢峰××××大道太行钢铁施工地由西向东行驶时,车上所载石头不慎掉落,将车旁正在检查轮胎的王军虎砸伤,造成王军虎受伤的交通事故。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学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军虎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军虎被送往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医院救治,支付医疗费457元。后转入邯郸市二八五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6574.26元,外购药品费41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元,交通费1000元。2019年5月5日,王军虎经邯郸市律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九级一处、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并支付鉴定费1600元。王军虎系城镇居民从事交通运输业,住院期间由妻子朱俊霞护理。王振生,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系王军虎父亲;王欣然,女,2006年2月19日出生,系王军虎长女;王欣雨,女,2010年4月16日出生,系王军虎次女;王欣凌,女,2012年2月16日出生,系王军虎三女,王振生、王欣然、王欣雨、王欣凌系王军虎的被抚养人,且王振生为农村居民,朱俊霞、王欣然、王欣雨、王欣凌为城镇居民,王振生育有三个子女。张学璐驾驶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其实际车主为冯伟华,张学璐系冯伟华雇佣司机,该车在平安财险邯郸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冯伟华为王军虎垫付医疗费2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和邯郸市二八五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病历、费用清单、邯郸市律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王军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结婚证复印件、邯郸冀南新区南城乡西陆开村、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朗社区、邯郸市复兴区先锋学校、邯郸市复兴区光华小学出具的证明、租房协议、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收款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张学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此给王军虎造成的损失,张学璐应按责赔偿。因张学璐系冯伟华的雇佣司机,雇员因履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失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冯伟华的冀D×××**号车辆在平安财险邯郸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平安财险邯郸公司应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王军虎损失。王军虎损失包括:医疗费744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20天×50元=1000元)、误工费31383.29元【参照伤残鉴定意见书意见误工期限为150日,并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损失,(76366元/年÷365天×150天)=31383.29元】、护理费6566.63元【参照伤残鉴定意见书意见护理期限为60日,并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损失,(39947元/年÷365天×60天)=6566.63元】、残疾赔偿金131988元【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损失,(32997元/年×20年×20%)=1319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629.57元【王振生、王欣然、王欣雨、王欣凌系被扶养人,按农村和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内,(11383元/年×7÷3×20%)+(22127元/年×5÷2×20%×3人)+(22127元/年×4÷2×20%×2人)+(22127元/年×2÷2×20%)=60629.5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因本次事故给王军虎造成伤残,王军虎遭受一定的精神伤害,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251686.75元。故平安财险邯郸公司应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1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军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441.26元;在死亡伤残费用11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军虎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110000元,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共应赔偿王军虎118441.26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和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鉴定费共计133245.49元,由于冀D×××**号车辆在平安财险邯郸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故平安财险邯郸公司应按张学璐在本次事故中所负全部责任足额赔偿。因保险公司足以赔偿王军虎损失,故冯伟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冯伟华为王军虎垫付28000元,王军虎领取赔偿款时应返还。王军虎请求赔偿营养费,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平安财险邯郸公司辩称王军虎系三者车辆所载货物砸伤并非交通事故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其辩称理由负有举证责任,仅有口头辩称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平安财险邯郸公司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平安财险邯郸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因其辩称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平安财险邯郸公司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军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18441.26元(王军虎领取赔偿款时,返还冯伟华垫付款28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军虎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33245.49元;
三、驳回王军虎对张学璐、冯伟华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7元,减半收取266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君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