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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刑更346号

罪犯刘会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会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更346号 罪犯刘会清,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信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会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章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刘会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经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赣中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天;于2017年9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10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会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会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会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28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慧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