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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执1354号

黄锦洪、赖文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锦洪;赖文辉;陈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黄锦洪,男性,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赖文辉,男性,汉族,1987年2月13日,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执行人:陈玉,女性,汉族,1986年12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申请执行人黄锦洪与被执行人赖文辉、陈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8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锦洪与被执行人赖文辉,男性,汉族,1987年2月13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东上乡东上村路上组8号;陈玉,女性,汉族,1986年12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富滩镇龙塘村龙塘自然村6号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309执1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蒋百友 执行员  唐 强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冠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