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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2执恢35号

闫永辉申请王士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永辉;王士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8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闫永辉,女,汉族,农民,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王士波,女,汉族,农民,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永辉与被执行人王士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282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光

审判员  郭瑞江

审判员  刘德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