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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行审41号

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文登区李阔家禽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文登区李阔家禽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003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法定代表人徐华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曹贞娟,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侯爱俊,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文登区李阔家禽店,经营场所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河汉街**。经营者李阔,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水罚字[2018]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因被执行人文登区李阔家禽店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0005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文水罚字[2018]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作出的文水罚字[2018]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文登区李阔家禽店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缴纳罚款2万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文登区李阔家禽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青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袁世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时巾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