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03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 被执行人陈伟,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 陈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3民初2351号判决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陈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询到在南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有房产,但备注同姓名系统无身份证号无法核实,本案标的未达到拍卖房屋的标的,故没有评估拍卖,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532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30日未执行75321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卢 洪
审 判 员 袁长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陈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