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636执1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贵州省丹寨县。被执行人吴某,女,住贵州省丹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人民法院(2018)黔2636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5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育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礼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