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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执恢174号

周雄、张永辉、张日贤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周雄;张永辉;张日贤;张伟平;李飞;周振祥;孙明;孙明明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执恢174号

被执行人:周雄,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张永辉,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张日贤,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张伟平,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李飞,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周振祥,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孙明,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孙明明,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张永辉男,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村。 关于周雄等罚金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9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永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日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伟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周振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孙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孙明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本院依法采取网络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传统查询(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125.58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109执恢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顼志东

审判员  靳冠中

审判员  聂文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