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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46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童朝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童朝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负责人:奚哲,行长。

被执行人:童朝树,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与被执行人童朝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21执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郑 斌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涂一民

书记员胡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