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民督241号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吴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文,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兰支霞,男,1962年5月4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电费金额258.61元。本院经审查立案后,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兰支霞发出了(2019)湘0528民督241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兰支霞自收到该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电费金额258.61元。被申请人兰支霞收到前述支付令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民督241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可持前述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耘
书记员周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