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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721执471号

何世慧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何世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21执471号 被执行人何世慧,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烟墩镇佳平村委会。 何世慧因犯盗窃罪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721刑初43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依法立案。根据本案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5800给被害人黄某。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且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因合同诈骗罪需向多名被害人退赔,数额较大,且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经济来源。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欠款数额较大,且正在监狱服刑,无其他经济来源,案件无法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执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自璟

审判员潘成军

审判员黄耀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覃      肖      艳

书 记 员 韦      伟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