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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2执118号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郭子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子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年。 被执行人郭子贵,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郭子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2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韩 涛

审判员 易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笔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