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01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东哲,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9〕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东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东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方东哲饮酒后驾驶吉H×××03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延吉市公园街花园小区院内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方东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6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东哲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抓获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人崔某证言、证人林某证言、被告人方东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东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东哲有坦白情节,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方东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东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朴京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