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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1635号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铺集信用社、谭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铺集信用社;谭向阳;谭志强;谭志刚;谭新亮;谭新建;蔡风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铺集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于边东,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谭向阳,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志强,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志刚,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新亮,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新建,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风君,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铺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谭向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8)文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05592.85元,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08)文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