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985号罪犯龙世盛,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县人,高中肄业。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世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世盛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5)浙刑二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以(2008)浙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以(2010)浙杭刑执字第48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3年3月30日以(2013)洪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于2017年4月18日以(2017)赣01刑更33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世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得监狱新考核表扬4个。本次减刑未交付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龙世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世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