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4715号
原告: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蒲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灿,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迅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楼****A-004。
法定代表人:矫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誓公司)诉被告北京嘉迅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迅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灿,被告嘉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生产及销售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花卉商品;2.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4.被告在其网站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诺誓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4日,是全国闻名的高档鲜花提供商,为消费者提供世界顶级玫瑰等鲜花产品,并提出“一生只送一人”的品牌理念,据此命名为“ROSEONLY”。公司坚持以世界顶级鲜花为核心产品,并配合成功的市场营销,在企业创立后不久,就实现当月销售突破千万,并在三里屯太古里北区开设首家专卖店。其后在2015年2月,月销售更是突破五千万,并在北京、上海、重庆、苏州、青岛、郑州、沈阳、厦门等地开设专卖店及形象店。ROSEONLY以唯一真爱为其品牌的信念,着力打造其时尚、高端的品牌形象,为与多位明星合作,成功确立了品牌的市场定位。ROSEONLY的鲜花产品已经深入人心,成为顶级鲜花的代名词。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2265748号“roseonly”商标专用权;其后,又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2015年2月21日、2016年1月1日取得了“Rosaonlyl314”、“永生玫瑰”、“loveroseonly”等商标专用权,上述四个商标均核准在第31类“自然花、玫瑰树”等商品上。以上商标已经与原告及原告产品形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共同构筑了原告以及原告产品的整体形象,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原告的上述商标已经在市场上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原告独创性的将“ROSEONLY”玫瑰花产品,定位为高端鲜花产品,并邀请了多位一线明星为原告产品代言,使得原告及原告产品在短时间内就积累了极高的影响力,迅速占领顶级鲜花产品的市场。原告产品以其准确的市场定位和顶级的品质,多次成为名人大型婚礼的装饰用花,在顶级鲜花市场上具有无可匹敌的地位,原告产品已经成为顶级鲜花产品中的知名商品。“ROSEONLY”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为了配合原告的高端产品形象,原告对产品进行了独创性的包装设计:原告首次在市场上,独创性的将永生花包装设计为上掀式礼盒包装,同样采用高雅的冷灰色,礼盒包装设计上下两层:上层放置永生花,下层可以拉出的抽屉式设计,抽屉把手为精致的玫瑰花造型,拉出的抽屉可以放置卡片。原告在市场上最受欢迎的“星座永生花”系列,则将包装设计为灰色上掀式礼盒,礼盒正面嵌有金属标牌,盒体内部有对应星座专属水晶星座符号,盒内另配置特制真爱证明卡。原告的“roseonly永生花星座音乐盒”系列,整体配色为高雅的冷灰色,上层结构为水晶玻璃罩内置永生花,中间结构为带有商标的丝带结,底层为发条音乐盒,商品底部外侧镶嵌星座牌。永生花星座音乐盒外包装为灰色包装礼盒,盒内另配特制真爱证明卡。基于原告最早在市场上推出的上述包装、装潢,并且由于其独特性的设计,为原告鲜花产品提升了品牌品质及形象,获得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同。“ROSEONLY”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该产品的包装、装潢已经与原告的知名商品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成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生产、销售与原告相同的“JOYFLOWER”产品,且被告的“永生花”包装设计为冷灰色上掀式礼盒包装,礼盒包装设计上下两层:上层放置永生花,下层为可以拉出的抽屉式设计,抽屉前侧为精致的玫瑰花造型,拉出的抽屉可以放置卡片。被告的“星座永生花”包装也设计为上掀式礼盒包装,礼盒正面嵌有金属标牌,礼盒盖内部为对应的水晶星座标识,礼盒用丝带打结,丝带上有精致的玫瑰花造型,礼盒附带卡片。被告的“永生花星座音乐盒”包装,整体上也为冷灰色,上层结构为水晶玻璃罩内置永生花,中间结构为带有商标的丝带结,底层为发条音乐盒,商品底部外侧镶嵌星座牌,永生花星座音乐盒外包装为灰色包装礼盒。被告鲜花包装、装潢的文字、颜色、细节风格等设计,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所形成的整体及细节独特设计,不论在视觉效果或功能构造上,均构成了近似。被告的产品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宣传中,使用了“一生一世,相信一生一世的爱,是因为相信你”、“一生一世系列,一生一世为你守候,甄选精致永生玫瑰……才是共度圆满一生的秘密”、“无可复制的厄瓜多尔永生玫瑰……更能保证永生玫瑰的绝世独特”等宣传语,被告上述广告宣传中的描述,完全抄袭了原告的商品介绍,可见被告是恶意模仿原告,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还发现,被告在京东网站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的同时,使用了原告的“roseonly”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告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综上,被告实施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迅达公司辩称:1.原告roseonly商品不构成知名商品,即使法院认定其为知名商品,原告主张的涉案包装、装潢也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2.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广告用语,永生花的传说来源于欧洲,是二战时期一段爱情故事的演绎,永生玫瑰的核心是玫瑰花,客体是爱情;3.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的roseonly是整体指向于商品,而被告为了美观,将中英文混编在一起,分别单独使用了rose和only,原告商标的独创性很低,显著性不强,仅仅是所售商品的通用名称;4.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的影响。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一、有关原告主张的涉案包装、装潢及知名度的事实北京智德创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诺誓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注册第12265748号“rose~only”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1类,包括树木、自然花、装饰用花等,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8月21日。2013年5月27日,其申请注册Rosaonly1314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1类,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11月28日。2013年12月9日,其申请注册“永生玫瑰”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1类,商标注册公告日为2015年2月21日。2014年11月19日,其申请注册“loveroseonly”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1类,注册公告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原告主张的星座永生玫瑰外观是冷灰色的正方形礼盒,采用上掀式设计,礼盒顶部中间是“roseonly”标识,正面上半部分是“trustroseonlytrustlove”,下半部分有一个金属质地的牌子,上面标注“Gemini”,打开礼盒,内部是黑色丝绒内饰,盖子内部有类似水钻质地装饰的星座图,盒子内部放一朵永生花。另一个永生花外观是冷灰色的正方形礼盒,采用上掀式设计,盒子四周有一条带有“roseonly”LOGO的丝带,丝带末端是一个金属质感的玫瑰花造型。礼盒包装设计分上下两层:上层放置永生花,下层为可以拉出的抽屉式设计,拉出的抽屉可以放置卡片。打开上层盖子后,盖子中间是“roseonly”和“trustroseonlytrustlove”,上下排列,中间有一个双倒S造型,放置玫瑰花的内部是灰色丝绒设计,下层抽屉内部是黑色丝绒设计,内有9朵红色永生玫瑰。永生花音乐盒的产品外观是灰色的长方体礼盒,盒盖上系有蝴蝶结丝带,丝带上面有“roseonly”和“trustroseonlytrustlove”的LOGO,盒体正面中间部分有“roseonly”、“trustroseonlytrustlove”的标识,盒子内部是一个永生花的音乐盒,冷灰色调,外面扣有透明玻璃罩,永生花上一个带有“roseonly”LOGO的丝带打成的蝴蝶结,下面是金属质地的牌子,标注“Piscesroseonly”,上下排列。roseonly曾获得Biannews风云榜年度营销案例、钛媒体2013年度创意营销创业公司、2013COSMO时尚新娘婚尚盛典时尚新娘推荐明星挚爱顶级花艺品牌、2014安永复旦中国最具潜力种子企业、36氪2013年度成长最快创业公司、2013紫商网最佳营销创意奖、《中国经营报》2015年度卓越表现奖最佳创新企业奖、2017百合时尚新娘挚爱盛典年度最受欢迎高端爱情信物奖等荣誉。原告品牌诞生于2013年1月4日,寓意“爱你一生一世”,品牌理念是“一生只爱一人”,共开设30余家分店。不少明星曾在重要节日或婚礼上收到或使用roseonly玫瑰花。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李小璐、杨幂、李云迪、何炅、林志颖、贾乃亮、Angelababy、郭碧婷、陈小春、昆凌、范冰冰等都曾收到或赠送roseonly玫瑰花,;张亮和天天,吴亦凡、杨幂、李晨、郑恺、刘诗诗等曾为roseonly做过活动推广;佟丽娅、陈思成夫妇拍摄的《时尚新娘》杂志封面配有roseonly的玫瑰;汪峰为章子怡举办的求婚派对及宝宝百日宴都曾选择roseonly作为派对现场的花海装饰;刘诗诗和吴奇隆的巴厘岛婚礼现场的所有玫瑰装饰也来自于roseonly。原告还提交其与时趣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拉近影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曾签订过的几十万至几万不等的合同。原告曾通过发布电影映前贴片广告的方式为roseonly做宣传,其中包括《私人定制》、《等风来》、《霍比特人2》、《奔跑吧兄弟》、《有一个地方只有我们知道》等电影。在电影《小时代3.0》、《美人鱼》中,roseonly曾有广告植入。为证明其销量,原告提交其后台记录的截屏,显示截止2016年底,roseonly鲜花、永生花等产品销量为1900余万元,经审计后2014年度营业收入达6000余万元,2015年达1亿3000余万元,2016年达1亿7000余万元。
二、有关原告主张的被告的侵权情况原告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6286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5月30日,输入入京东网站,在搜索栏搜索“joyflower”,在搜索结果中有数个关于joyflower的鲜花产品链接,其中一个产品的标题为“joyflower永生花母亲节杯花礼盒玫瑰康乃馨玫瑰rose全国速递only蓝色”。另一款产品链接标题为“JoyFlower进口鲜花礼盒永生七彩玫瑰礼盒永生花顺丰包邮生日圣诞节礼物纪念日送女朋友巨蟹座”,售价299元,点击购买后,收到的产品外观是灰色的正方形礼盒,采用上掀式设计,礼盒顶部中间是“JoyFlower”及JF的组合设计标识,正面上半部分是“传递幸福,传递爱”和“DeliveringHappiness,DeliveringLove”,上下排列,下半部分有一个金属质地的牌子,上面标注“Cancer”,打开礼盒,内部是灰色丝绒内饰,盖子内部有类似水钻质地装饰的星座图,盒子内部放一朵永生花。打开名为“joyflower进口永生花情人节高端礼盒玫瑰花束永生玫瑰全国速递顺丰包邮蓝色”的产品链接,售价1099元,点击购买后,收到的产品是灰色的正方形礼盒,采用上掀式设计,盒子四周有一条带有“JoyFlowerDeliveringLove”LOGO的丝带,丝带末端是一个金属质感的玫瑰花造型。礼盒包装设计分上下两层:上层放置永生花,下层为可以拉出的抽屉式设计,拉出的抽屉可以放置卡片。打开上层盖子后,盖子中间是“JoyFlower”和“DeliveringHappiness,DeliveringLove”,上下排列,中间有一个双倒S造型,放置玫瑰花的内部是灰色丝绒设计,下层抽屉内部是黑色丝绒设计,内有9朵蓝色永生玫瑰。点击标题名为“joyflower情人节音乐盒音乐玫瑰七彩星座玫瑰进口七彩永生玫瑰顺丰包邮摩羯座”的产品链接,产品售价为699元,点击购买后,收到的产品外观是灰色的长方体礼盒,盒盖上有“JoyFlower”的标识,并系有蝴蝶结丝带,丝带上面有“JoyFlower.DeliveringLove”和“DeliveringHappiness”的LOGO,盒体正面中间部分有“JoyFlower”、“传递幸福,传递爱”和“DeliveringHappiness,DeliveringLove”的标识,盒子内部是一个永生花的音乐盒,灰色调,外面扣有透明玻璃罩,永生花上一个带有“JoyFlower”LOGO的丝带打成的蝴蝶结,下面是金属质地的牌子,标注“摩羯座JoyFlower”,上下排列。被告是上述三个产品的销售商。
三、有关被告抗辩的情况被告认为原告的礼盒外观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其设计理念普遍存在,显著性不强,并提交案外人在2011年就手表盒(直角防盗)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及2015年就首饰盒(永生花戒盒)、包装盒(永生花饰品)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中上述手表盒仅为正方体的盒子。被告还提交了以“永生花”为检索词,在国家图书馆查询的报刊文章,文章诸如《台北市长探望Selina赠永生花邀其康复后逛花博》、《“永生花”走俏上海情人节市场》、《大三男生网上卖“永生花”营业额月入过10万》、《牡丹永生花干燥工艺研究》、《“永生花”催生云南花卉深加工》以证明永生花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属于行业之普遍存在,关于永生花的宣传标语比比皆是。此外,被告还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就星座音乐盒出具的《外观设计检索报告》,显示与音乐盒(七彩)、上链拉绳玩具(磁石音乐盒)、工艺品(金箔玫瑰水晶球)、小摆设(旋转音乐盒)等11种产品相比,不属于构成相同、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此外,被告还提交数个其他采用类似原告外观的产品,以证明永生玫瑰花系列产品市场上相同或类似包装、设计理念繁多,原告不构成知名产品的同时,其包装亦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四、其他原告主张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4万元,但均没有提交相应票据。上述事实,有诺誓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信息、名称变更通知、网站打印件、公证书、合同、协议、获奖照片;嘉迅达公司提交的公告书、检索报告、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原告系第12265748号“rose~only”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就商标侵权问题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在网站销售产品时使用了标题“joyflower永生花母亲节杯花礼盒玫瑰康乃馨玫瑰rose全国速递only蓝色”,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就第12265748号“rose~only”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rose”是玫瑰花的英文名称,“only”是指“只有”的意思,因被告并未直接使用“roseonly”来修饰其产品,被告的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因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涉案行为一直持续,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所主张的涉案包装、装潢已经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被告使用与原告及其近似的包装、装潢,难免会误认为二者具有相同来源或具有关联关系,被告明显具有搭他人便车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嘉迅达公司应当就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向原告赔偿损失。鉴于本案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嘉迅达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考虑以下情形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1.原告主张的涉案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销售区域、销售范围均较广,相关公众对其认知度较高;2.被告存在使用与原告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的情况,侵权情节严重。被告主观恶意明显。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付开支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一并予以支持。对原告过高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嘉迅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立即停止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嘉迅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0000元、合理支出20000元;
三、驳回原告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北京嘉迅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被告北京嘉迅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琨琨
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
人民陪审员 彭振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