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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81执恢190号

刘天春与闫长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天春;闫长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刘天春,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闫长有,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天春与被执行人闫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月扣划执行闫长有的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05)梅民初字第154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晓君

审判员  郭海莹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