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6民初1520号
原告:张兴林,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邯郸市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兴林与被告邯郸市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兴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兴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魏 亮
人民陪审员 吴存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