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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6民初1520号

张兴林与邯郸市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兴林;邯郸市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6民初1520号

原告:张兴林,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邯郸市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兴林与被告邯郸市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兴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兴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魏 亮

人民陪审员  吴存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小飞 搜索“”